《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各级管理责任,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及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绍市科〔2019〕49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绍兴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市科技局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绍兴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实施,由市级有关单位和区、县(市)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计划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遵循国家关于“三评”改革的总体要求,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坚持职责明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诚实守信的原则,更加注重科技资源高效配置,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加快构建创新发展新格局。

       第五条  绍兴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涉及项目资金管理、验收管理的相关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条  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律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向社会开放可公开的项目信息。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咨询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根据回避原则可申请要求相关咨询评审专家进行回避。

       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公开竞争人、被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计划体系与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由基础公益研究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创新基地与载体建设计划等3个一级计划和若干二级计划组成。

       (一)基础公益计划

       基础公益研究计划是指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以及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的计划。基础公益计划一般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公共创新平台等公益性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二)技术创新计划

       技术创新计划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创新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支持开展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重点战略产品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计划。技术创新计划一般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作为申报主体。鼓励申报主体以“揭榜挂帅”、产学研合作、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形式组织实施。

       (三)创新基地与载体建设计划主要是扶持公共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区域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新人才与团队建设的计划,重点支持科创走廊、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大院名校共建研究院、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平台和载体建设。

       第九条  计划根据需要必须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  计划与项目按照“谁推荐、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各层级管理责任,具体如下:

       (一)市科技局是市级计划与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提出计划实施方案;

       2.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下达支持经费;

       3.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建立市科技专家库,完善专家的遴选、使用和信用管理等;

       5.牵头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6.负责项目终止、延期、重大变更等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7.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

       8.指导和监督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开展工作

       9.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0.指定绍兴市科技信息研究院协助开展项目验收、资料存档、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项目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

       (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包括市级行政部门,区、县(市)科技局,高校等,其主要职责:

       1.在管理范围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申报项目,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

       2.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

       3.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立项项目的配套经费,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及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4.做好项目验收材料审核以及其他项目验收有关工作

       5.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科研诚信管理,开展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协调、上报项目管理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7.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市级项目主要任务的牵头单位和项目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1.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并严格遵守,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2.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合同进度要求完成规定的目标与任务;

       3.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加强科研诚信管理;

       4.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5.接受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7.按合同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工作,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分为择优遴选(公开竞争)、择优委托(定向委托)和信用制项目。择优遴选(公开竞争)项目是指由市科技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组织评审或按照“揭榜挂帅”方式征集,择优立项的项目;择优委托(定向委托)项目是指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或组织强度高、攻关时间紧,或应对突发、紧急公共事件所需科技攻关等不宜公开竞争的项目;信用制项目是指对具有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以信任为前提,委托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顶尖人才实施的科技项目。

       一般采取“揭榜挂帅”、择优遴选(公开竞争)的方式遴选项目。探索采用“军令状”“赛马制”“悬赏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等组织方式,具体参照省有关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通知)、项目申请、评审论证、审核审批、合同签订等五个基本程序。对特别紧急或特别重大的项目,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简化评审环节、压缩立项流程、加快立项速度。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科技创新需求和财政保障能力,分年度、分专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应明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或重点攻关榜单、组织方式等。

       凡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当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以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要求。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要求,通过公开征集、主动设计、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等途径和方式,科学合理设置市级项目。

       第十五条  市级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属自然人申报的必须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对于事关我市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团队和个人(自然人)申报,但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企业单位申报项目的,上一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且符合相关项目申报条件要求;

       (四)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申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前二年内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计划;

       (二)市级及以上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同一科技人员市级计划在研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般不得超过2项;

       (四)同一企业承担市级计划在研项目一般为1项,建有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可承担不超过2项;

       (五)同一科研院所(含共建研究院)承担市级计划(技术创新计划类)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可承担不超过3项;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可承担市级计划(技术创新计划类)在研项目不超过4项。

       (六)同一高等院校可承担市级计划项目(技术创新计划类)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绍兴文理学院可承担不超过4项。

       (七)基础公益计划实行限额申报制,具体申报名额在年度申报通知中另行明确。

       第十七条  项目原则上实行网络申报,须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推荐。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计划及以往项目完成质量情况,确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年度推荐项目数量。申报的各类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受其委托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受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决策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初审。主要是对申报单位的真实情况、科研承担能力,及项目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等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主要是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技术方案可行性和资金预算的合理性进行评价。评审方式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形式,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评估机构开展异地评审。评审专家一般以省级专家为主。

       第二十一条  联合审查。市科技局或受其委托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查与评价,根据需要也可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质询答辩,综合年度科技创新重点工作、重点领域,财政经费总体安排等提出拟立项项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拟立项项目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审定通过的项目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复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重新评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排除异议的项目,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经市科技局发文立项的项目均应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立项文件与经费文件下达后,由市科技局牵头做好项目合同签订的有关工作。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

       项目申请时提出的项目经费投入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原则上不能调整,确需调整的,经市科技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指标的前提下,享受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调整、科研团队组建等方面的自主权,并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变更材料均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2年,涉及基础研究、农业、生物医药、医疗卫生等领域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放宽至3年。若预计实施期限确需超过上述年限的,应当提出分阶段目标,按阶段目标有计划地开展研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合同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需要延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定。每个项目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九条  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各类项目,在完成预定任务后,均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合同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或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不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出国(境)、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经协商、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争议,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或破产等情形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注销的;

       (七)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它原因。

       申请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报告、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等资料,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同意终止实施的事前补助项目和分期补助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原拨付渠道退回;事后补助项目不再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解除项目合同,已拨付资金按原渠道全额退回,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不良信誉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一)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约定实施项目的;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主要指标的;

       (四)不按要求申请验收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截留、挪用、挤占或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的。

       (五)其他信誉不良,需要解除项目合同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内部监管,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负起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管得住、管得好,对推荐上报的市级科技项目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要严格审核把关。

       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承担项目及其中的任务。对于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以及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对已取得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主要是对项目任务完成、经费管理使用、科研成果产出、社会综合效益等情况作出评价。对有明确产业化要求的项目,还需重点对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作出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绩效情况。市科技局适时组织检查或抽查,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与项目验收同步进行,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单独进行。

       第三十五条  对绩效评价优良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市级项目申报安排中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评价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其在以后项目申报安排中进行一定的限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绍市科〔2019〕49号)同时废止。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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